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学生干部条例

时间:2009-07-03作者:文章来源: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浏览:19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提高学生干部素质,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并接受学院管理和广大学生的监督,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院各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队伍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关心学生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在各方面成为青年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经由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任命或竞聘等形式产生。

第七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2)勤奋学习,学习成绩良好;

3)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4)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能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5)有团队精神,善于合作,敢于竞争;有创新精神,勤于思考,勇于开拓;有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6)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八条 担任各班长、团支书,学生党支部书记,团委、学生会部长级以上的干部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任职前无不及格科目;

    2)第四学期后国家外语四级已通过;

    3)任职前一个学期平均成绩位于年级前三分之一。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自动辞职,一年内不宜再担任学生部职务:

1)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纪校规,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院级以上的组织的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理和处分者;

2)在任职期间有两门以上(含二门)必修课程不及格者;

3)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者;

4)以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不改者;

5)不能胜任担任职务者;

6)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7)从事与其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和信誉者;

8)学校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学生会干部情况等。

第十条 根据第九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各党、团组织或学生、研究生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学院所有党、团、学生会、挂靠学院的学生社团、学生班级的学生干部由院学生工作组统一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团支委、班委由院学生工作组委托辅导员和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其考核结果报院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哈尔滨工程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学生会干部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学院与学生密切相关的教育和管理事务,参加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2)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权益;

4)对同级或上级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评优和毕业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院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6)按照学校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9)遇到学生打架斗殴、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隐患时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学生干部是指

1)院团委、各年级团总支、学生会、各年级学生分会、研究生会(含委员、部员)全体干部;

    2)挂靠在学院的学生社团的副部长级以上(含副部长)干部;

3)全体团支委、班委;

    4)学生党支部的干部。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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