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第十二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省委的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党建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申请入党
第一条 按照新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学生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现实表现,缺点和不足,自己的打算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在申请书的最后附上个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的简要情况,如本人政治历史复杂或有其它问题,要如实写清楚。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案
第三条 申请入党人员递交申请书以后,党支部要派人与之谈话,提出具体要求并安排一定的工作任务。党支部对申请人进行三个月的考察后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指派l―2名正式党员做他们的培养人,及时将考察情况以写实的方法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一季度或半年填写一次。
对培养考察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及时通过其所在班级团支部的民主推荐,优秀者确定为党的发展对象。
申请入党学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都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准备发展入党的重点培养对象,入党前必须经过不少于四十学时的短期集中培训。学院党校分校每学期安排一期培训班,培训学习结束时,要进行结业考试、个人总结和撰写论文,个人学习总结要及时转至所在党支部,党组织要把在党校的学习情况作为考察他们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内容之一。一般没有经过党校培训或培训未结业者,不能作为发展对象。
第五条 要将发展对象的业务学习作为其能否入党的最重要的参考条件之一。本科生发展对象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一般应为良好以上,对学习成绩不在良好以上的要从严审查。截止至第四学期国家外语四级考试未通过的本科生和一年考试课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的研究生一般不能作为发展对象。在校期间受过学校纪律处分的一般不能作为发展对象。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后,要写好自传,自传必须用蓝黑墨水的钢笔或墨笔书写,自传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人的基本自然情况。
(二)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简要情况及对本人的影响,现在关系如何。
(三)本人的主要成长经历(包括学历)及成长过程中对自己有重要影响的人和事。
(四)对党的认识,对党的重要历史事件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
(五)现实学习、工作表现,优缺点和不足,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本人当时对处分有何意见,现在认识如何。
(六)历史上有何政治历史问题,经过哪级组织审查处理,结论如何。
(七)本人现在思想上、工作上还存在哪些主要问题,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往外单位工作、学习,其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应及时与人事、学位档案一起转递到调至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政治审查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后,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其政治历史情况和表现。在政审工作中,要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家庭出身、主要社会关系、个人历史情况,更要着重看本人的基本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是指其父母(或抚养人)、配偶以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现任职业、政治表现等内容;对于同本人从无联系或联系不多、影响不大的社会关系,可不作调查。
第九条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或必要的函调和外调。调查证明材料中,有政治历史和政治表现问题的要写清楚,无问题的也应注明。
第四章 拟发展学生党员的公示
第十条 公示由被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支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被公示对象应是党组织培养考察一年以上、党支部大会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近期发展,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候选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培养联系人,学习成绩及排名,社会工作,接待来信来访的单位名称、地点和联系电话等。
第十二条 公示包括确定被公示对象、发布公告、接受举报、调查核实、处理等五个环节和程序。
第五章 人党介绍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入党,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一直负责培养发展对象的正式党员担任。介绍人可由申请入党人邀请,也可由党组织推荐。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缓期登记、限期改正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在确定入党介绍人前,党支部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介绍人的资格。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等情况,对被介绍人进行教育和帮助,并如实向党组织报告。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填写“入党介绍人的意见”时,要把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现实表现等概要地写清楚,要指出其主要缺点或不足,并表明自己对其入党的态度。在支部大会讨论时,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有关情况。
(三)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介绍人仍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他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发展的新党员不合格,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介绍人的责任。
第六章 接收新党员的党支部大会
第十五条 接收新党员入党,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党支部大会讨论以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采取党支部书记个别谈话等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被发展对象的意见。
(二)在党支部或党小组内酝酿,提出是否同意吸收其入党的初步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要切实弄清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现实表现、优缺点和不足、本人政治历史情况、家庭成员与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党支部(或党小组)初步意见的基础上,写出综合审查报告。
(四)党支部将被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不少于四篇)、自传、政审(函调证明)材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党内外群众意见、拟发展党员基本情况表、学生团支部推荐意见、党校培训结业证等材料报学院党总支预审。
(五)预审后的拟发展对象名单按组织部的要求上报组织部备案并领取《入党志愿书》。
(六)拟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对被发展对象进行诚信教育,将《入党志愿书》内的栏目及其包括的内容向其解释清楚。被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地按照《入党志愿书》的栏目如实填写。
(2)填写“入党志愿”一栏时,要根据自己的思想认识和思想变化过程,着重写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缺点或不足,以及自己的打算和决心。杜绝脱离个人思想实际或通篇照抄党章。注意该栏前不要填写称呼,最后也不要署名和填写年月日。
(3)填写“本人经历”一栏时要如实地详细填写,时间要连续填写,证明人一栏应写了解自己的人。
(4)“家庭主要成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和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一起生活的人,一定要注意填写他们的工作单位和政治情况。
(5)“主要社会关系”一栏。主要填写本人有密切来往和影响较大的亲友。
(6)“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需向党说明,而在其它栏目中不好填写的问题。
(7)如表上有的栏目没有内容可填写时,应注明“无”,不能空白。
第十六条 经过学院党总支预审认为合格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可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审议。支部大会必须统筹策划、精心组织,要使发展对象和与会者都受到深刻的教育。
(一) 必须保证参加接受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的人员和人数。拟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到会,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党支部正式党员的一半以上。如被发展对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支部大会应改期进行;两名入党介绍人中一人因故不能出席,但在会前已向支部做了负责的介绍,支部大会也可以进行。党支部可安排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党员大会。
(二)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要有以下几项议程:
(1)会议主持人报告应出席和实际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宣布开会;
(2)全体起立,唱(放)国歌(或国际歌),学习党章的相关章节;
(3)拟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现实表现等情况以及培养考察过程,表明对其能否入党的意见;
(4)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政审情况;
(5)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6)拟发展对象表态;
(7)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8)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发展新党员大会必须悬挂党旗。
(三)对于支部大会上大家提出的问题,被发展对象或党支部应予以解答,如某些问题尚未弄清,可暂时休会,待弄清后再继续开会。
(四)接收新党员大会表决时,赞成票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表决时,被发展对象不必退席。
(五)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六)要做好支部大会记录,内容包括:
(1)大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内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
(2)应到和实到党员人数、缺席党员人数和原因、拟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人。
(3)会议发言情况。
(4)表决结果。
(5)有何不同意见。
(6)支部大会决议及表决情况。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党员大会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到《入党志愿书》上。支部大会决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入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政治态度、立场和观点,政治理论水平和政治洞察力,入党动机,思想品质,群众基础,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的现实表现及所取得的成绩,主要优缺点和不足,今后努力方向。
(二)政审情况和表决情况。要如实写清应到、实到党员数、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还要写清表决时同意、不同意和弃权党员数。
(三)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并填写党支部大会当天的日期。
第十八条 党支部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应及时将被发展对象的材料(即第十五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材料和入党志愿书)及支部大会的记录,报学院党总支审批。
第七章 党总支派人谈话
第十九条 学院党总支接到党支部上报的被发展对象材料,在审批前,要派专职或兼职组织员同被发展对象谈话。谈话前,谈话人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审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第二十条 同被发展对象谈话要有针对性的单独进行,不得同时与几个被发展对象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对党的基本知识熟悉情况,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认识和态度;了解其现实表现、群众基础和在要求入党过程中所起的先锋模范作用;进行党员标准教育,指出缺点和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在《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内,认真负责地填写谈话情况和是否同意其入党的意见。
第八章 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总支要责成专职组织员(或兼职组织员)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是否齐全、入党手续是否完备。院党总支审批发展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会上要认真听取组织员和负责学生党建工作的院领导(或学生党总支书记)汇报学生党支部的审查意见。经审查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及时批准其入党。如发现某些问题尚未弄清或手续不完备时,应待弄清问题、手续完备后再进行审批。经审查,被发展对象尚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得批准其入党。
第二十二条 如批准入党,在《入党志愿书》“党总支意见”栏写清被发展对象预备期从何年何月何日算起,由书记签字盖章,加盖党总支印章,并将《入党志愿书》和相关审查备案表格报党委组织部。
第九章 入党宣誓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必须按照党章第六条规定的誓词进行入党宣誓。
第二十四条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组织举行,也可以党支部为单位举行,院党总支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入党宣誓要适时举行,不要拖延时间太久,以利于预备党员的教育。宣誓仪式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入党宣誓仪式程序是:唱《国际歌》;党组织负责人宣读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宣誓时要举起右手,紧握拳头,誓词由党组织负责人逐句领读;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示决心。入党宣誓仪式可请老党员讲话或申请入党积极分子代表讲话。
第二十七条 会场布置要庄严、朴实、整洁,主席台正中悬挂党旗。
第十章 预备党员转正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要向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讲明批准日期、预备起止时间,将其编入党小组和党支部,参加党组织活动、交纳党费并分配给他们一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在预备期内,预备党员必须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接受党校培训,每季度汇报一次思想,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切实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条 对预备党员考察的重点要放在考察其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和思想、学习和工作的现实表现。预备党员的考察表可一季度或半年填写一次,要突出重点、简单精炼,讲求实效,考察结论要与本人见面。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必须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一)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十天左右,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的主要内容是:自己入党和预备期满的时间;预备期期间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入党时的缺点有哪些已经改正,还有哪些不足,今后的努力方向;表明对能否按期转正的态度。
(三)经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对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确实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管是按期转正,还是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要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考试成绩出现不及格或学习成绩大幅下降的学生要延长预备期。要加强对违反校纪的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视情况决定延期转正还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受留校察看一年以上处分的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四)严格按程序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的程序可参照接收新党员大会程序进行。本人必须参加会议,与会正式党员必须超过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后的决议要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中,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五)上报预备党员的转正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预备期期间的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校预备党员培训结业证。
第三十二条 党总支接到党支部报来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及时按党章规定集体讨论审批,审批后将《入党志愿书》和相关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
经党委审批盖章的正式党员全部材料,党总支委托专人(辅导员)及时转入本人档案存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党总支每年召开一次专题学生党建工作会议,总结一年来的学生党建工作,讨论、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总支委员会
200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