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科研经费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校字〔2013〕34号)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校资管字[2011]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对科研经费购置设备不作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备案制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自2014年1月起,科研经费中属于交付委托方不能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设备,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审批,获批后到实资处备案登记。设备交付委托方时,需由委托方出具交付设备接收函,并由项目组执接收函及时到实资处办理注销登记。备案登记距离注销登记时间一般项目不应超过一个月,特殊项目不超过六个月。实资处每半年向科研院和财务处上报备案、注销情况,逾期未注销登记的,学校将按规定进行通告、警告至其它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1.设备不作学校固定资产申请书
2.交付设备接收函
信通学院科技办公室
20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