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委员会选举程序

时间:2009-01-02作者:文章来源: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浏览:4792

1.清点到会人数和确认与会人员选举资格。会议主持人在宣布开会前应首先清点到会的党员人数。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选举结果有效。根据党章规定,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正式党员、只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在选举时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作工作报告。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作工作报告后,组织党员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要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经支部大会正式通过后报送上级党组织。

    3.通过选举办法。支部委员会根据所在支部的基本情况和特点,按照党章和有关选举规定,确定选举办法,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4.公布候选人名单。正式选举前,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公布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情况。

    5.推选监票、计票、唱票的选举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由全体党员或支委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通过。

    6.填写选票。会议主持人要向选举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选票不得涂改、撕损。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可以另选他人,可以选自己,也可以弃权。投弃权票后,选举人不能再另选他人。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

    7.进行投票、开票、计票。选举人必须亲自投票,不得由他代投。投票结束后,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清点收回的选票。如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则选举有效;如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则选举无效。

    计票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的,得票多的当选;如得票数相同,应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进行重新投票时,不论被选举人所得赞成票是否超过半数,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当选名额时,可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选举中非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半数、按得票顺序数在规定名额之内的视为有效,并予当选;刚刚达到半数而未超过半数的,不能当选。

    8.宣布选举结果。监票人公布候选人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宣布新一届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9.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上届支部委员会提出并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名单进行酝酿讨论后,正式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委会还应根据当选委员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进行支部委员的分工。

    10.支部委员会应将支部大会选举结果及支部委员分工情况报告上级党组织,选举产生的支部书记、副书记需书面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